各国法律均认为损害赔偿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救济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它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济方法.
2. 中止履行合同 :指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使得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只能暂时停止的情况。
3. 卖方停运权:停运权(Stoppage in Trasit),是指卖方已经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买方无力清偿货款,而货物仍在运输途中时,卖方可以行使此权利,收回货物的占有权,并保留货物,直到买方偿付货款为止。
但也有特殊情况:如取得提单的买方已经将提单通过背书转让给了善意的、支付了对价的第三者,则卖方就丧失了行使停运权的权利。
5. 保全货物 :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买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买方保全货物的义务。CISG第86条:(1)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2)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要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一规定不适用。如果买方根据本款规定收取货物,他的权利和义务与上一款所规定的相同。
6. 时价 :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