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青海法烟海事初字第36号原告: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海洋石油船舶公司。住所地:山东东营桩西海港。负责人:姜毓敏,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耀晖,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海洋石油船舶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宋修军,中国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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