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员在登记时,应逐项认真地登记托收单号、收单日期、收款单位名称、托收款项内容、托收金额等各项内容。
供应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认真仔细地审查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发运单证和交易单证,看其价格、金额、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是否符合双方签定的合同的规定,并签出全部承付、部分拒付、全部拒付的意见。如为验货付款的还应将有关单证和实际收到货物作进一步核对,以签出处理意见。
付款单位承付货款有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方式,由收付双方协商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实行验货付款的,收款单位在办理托收手续时应在托收凭证上加盖“验货付款”戳记。 实行验单付款的,其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到例假刚匝延,对距离较远的付款单位必须邮寄的另加邮寄时间。
付款单位收到银行发出的承付通知后,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付货款的,银行视作承付处理,在承付期满的次日将款项按收款单位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单位。
实行验货付款的,其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另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验货付款期限,并在合同申明确规定,并由收款单位在托收承付凭证上予以注明,这样银行便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办理付款。
付款单位收到提货通知后,应立即通知银行并交验提货通知。付款单位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后的10天或收付双方约定的期限(从次日算起),如未收到提货通知,则应在第10天或约定期限内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如果未通知,银行即视作已经验货,于10天或约定期限满的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单位。在第10天付款单位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通知银行的,银行仍按10天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天数,计扣逾期付款的滞纳金。
付款单位承付托收款项后,应当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第五联及有关交易单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