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企业分为A、B、C、D四类,A类、C类、D类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确定,由外经贸部对外公布。B类企业不具体列名。
双A企业:经海关评定适用A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海关可不对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a、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保税工厂的;
企业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自营生产型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年加工贸易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
A类企业:是指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4)进出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两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4. 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可信;
7. 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B类企业:是指依法开展加工贸易、无走私违规行为的企业。
天津开发区内新成立的外商投资进料加工企业一般认定为B类企业。B类企业开展允许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空转”制度。
C类企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C类管理:
1.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
3. 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
4. 遗失重要业务单据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
7. 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
8. 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