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要防范收回风险,应当建立一整套的制度,并在经营过程中灵活运营,以此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相应制度建立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考虑:
缔约、谈判阶段的风险防范,主要目标是争取采用最利于我方的合同条款及结算方式,保障风险最小化,并且应当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的约定,在未来合同履行过程中使用不同的防范措施。
由于我国出口最常用的是L/C收汇方式,故本文在合同履行过程的防范介绍时,主要介绍L/C收汇方式的风险防范。
A、采用L/C结算方式,出口企业必须要求进口商开立L/C,并应当预留充足的时间以应对必要情况下的修改。
B、收到L/C后,应当按照制度规定,审查信用证真伪,并防止信用证中存在进口商明显不公平情况下,仍拥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权利的条款约定,同时还应当防止信用证中存在不可能实现的”陷阱“条款。如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内容,应当立即要求对方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修改。
C、国际贸易中,“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是原则,应当以该原则为基础,完善并实施相应风险防范制度。
最良好、完善的合同也防止不了完全无信的恶徒,在国际贸易中,出口企业无论选择何种结算方式,均应当重视对于进口商背景、信用的调查,哪怕只是最基本的调查。
出口收汇中,安全保障方式主要有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国际保理、信用保险等方式,对于大宗或风险较大的国际贸易而言,通常应当考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