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登记对象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且所转移技术不属于《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规定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属自由出口的技术。技术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技术出口的其他合同。
二、办理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一式1份)
三、自由出口的技术出口项目经核准后,由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发给《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申请人凭《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四、办理时限和承诺 1、登记机关自收到合同登记申请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日合同进行核准,颁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2、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技术出口管理职责中, 对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 市贸发局在收到申请文件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
五、经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六、登记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331号)
引用法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