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出口经营者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填写限制出口技术出口申请书,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出口申请。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会同科技部对技术出口项目进行贸易审查和技术审查。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科技部应当对技术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并尽快做出决定。最迟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30个工作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实践中,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首先应当审查申请文件根据有关规定是否完备,如果申请文件不完备,则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申请文件不完备的情况,给申请人充分的改正补足的机会;并对申请做出迅速的决定,如果对申请做出不批准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拒绝的原因,以便使申请人将有可能自行决定重新提交解决被拒绝原因的新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20011230]
第五条技术出口经营者出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及相关产品时,应填写《中国限制出口技术出口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表一),报送外经贸部履行出口许可手续。
第六条外经贸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科学技术部分别对技术出口项目进行贸易审查和技术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因申请内容不清、申请材料不完备或其它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退回申请人修改或补充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或补充最后材料之日为申请日。
第七条限制出口技术的贸易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并有利于促进外贸出口;
(二)是否符合我国产业出口政策,并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第八条限制出口技术的技术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二)是否符合我国科技发展政策,并有利于科技进步;
(三)出口成熟的产业化技术是否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并能带动大型和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济技术合作;
实验室技术,鼓励首先在国内开发,转变为产业化技术后再出口。国内暂不具备条件转化应用的,则应在国家利益不受损害并取得知识产权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方可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