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当庭宣判,罪犯银龙和白国亮曾以“打闷棍”方式实施拦路抢劫多起,致使两人死亡,现两人验明正身、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同日,故意杀人犯、强奸犯齐贵林也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本报讯(记者 齐晓英) 27岁的银龙和25岁的白国亮均是内蒙古通辽籍人,两人均无业,2007年3月23日晚11时30分,玉泉区西菜园四队,一名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残疾青年张某外出乘坐出租车回家时,被人从后面一棍打倒在地昏迷不醒,被抢手机一部,残疾证一个,人民币100多元,被送往医院后,确诊为颅骨骨折,当即进行开颅手术,手术一个多月后张某才清醒过来,勉强保住了性命。4月17日晚9时许,在回民区海西路呼市炼铁厂西墙外铁路桥下,又发生一起抢劫案,一名高中男生张某,脑部遭钝器击打后死亡,另外一人受伤,一辆电动自行车被抢。后经警方查明,这些恶性案件都是银龙和白国亮伙同他人所为。
白国亮、银龙与包某(已判刑)、阿某某(已判刑)、白某某、其某(二人均在逃)自2006年10月28日至2007年4月25日期间相互纠集,先后在呼市回民区植物园、吧街、沿河小区铁路桥下、玉泉区交警大队附近、西菜园办事处五队附近、原火葬场附近巷内、赛罕区交警大队附近、巧报镇前巧报村、新城区构件街内蒙古电力建筑二公司家属院、海东路办事处附近、内蒙古医学院中医家属院门前、鄂尔多斯市纺织街附近等地,采取用镐把击打、砖块砸、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抢劫受害人张某、郝某某、张某某、段某某、俎某某、刘某某、边某某等人现金2762元及各种型号的助力自行车、手机等物品。经估价鉴定,以上物品价值为10945元。罪犯在抢劫作案中,致被害人张某当场死亡;被害人郝某某、张某某、段某某等重伤;被害人俎某某、刘某某、边某某等轻伤。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银龙、白国亮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抢劫过程中,造成一人死亡,三人重伤,三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且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依照《刑法》规定,以抢劫罪判处银龙、白国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罪犯白国亮并未提出上诉。罪犯银龙不服,提起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核准罪犯银龙、白国亮死刑,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执行死刑的命令,于昨日将银龙、白国亮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本报讯(记者 齐晓英) 37岁的故意杀人犯、强奸犯齐贵林,化名李彦龙,是卓资县人,曾在呼市糖厂旧家属区出租房内居住,没有任何职业。
1992年2月12日下午,罪犯齐贵林在乌海市乌达区伙同曹某某(已判刑)轮奸被害人赵某某后畏罪潜逃至呼市。2006年,齐贵林结识了呼市回民区一浴池工作的服务生已婚妇女李某某,后二人同居。案发前20多天,李某某被其丈夫带回家中限制了自由。期间,齐贵林多次到李某某的妹妹家询问李某某下落未果。2008年10月10日中午12时许,齐贵林为再次打探李某某的下落,在呼市铁路西货场附近十字路口,拦住放学后准备回家的12岁的被害人刘某某(是李某某外甥女),后将刘某某骗至其租住的出租房内,逼问李某某的住址,由于刘某某提供的地址与李某某先前提供的不符,齐贵林遂感觉受到了李某某的欺骗,于是便迁怒于刘某某。齐贵林先用家中自行车闸线勒住刘某某的脖子,又从床下取出刀在被害人刘某某胸部及右侧太阳穴各捅刺一刀,致被害人刘某某死亡,后齐贵林对尸体进行了奸淫。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是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罪犯齐贵林于2008年10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齐贵林目无国法,违背妇女意志,实施轮奸犯罪后,在畏罪潜逃期间为泄私愤,又杀害无辜受害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极其残忍。齐贵林虽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但鉴于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故不足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齐贵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罪犯齐贵林未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核准罪犯齐贵林死刑,昨日,呼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将罪犯齐贵林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引用法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