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突破人的生理极限时,会给人的身体造成伤害甚至生命危险。为保护劳动者,不少国家已经制定了一整套应对高温的劳动保护法律。而我国在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一直暂行了50年,已经严重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劳动法》对高温劳动保护的规定又比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
全国总工会针对全国各地高温天气频发情况发出的通知,在2007年7月,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就曾联合下发过类似通知,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处罚机制,通知精神并没有得到强有力的贯彻。一些地方和企业在保障劳动者高温停工与高温津贴权利方面,说得多,做得少。
如今,大多数城市建立了纳凉工程,但是这些清凉政策一般与户外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无关。面对诸多高温引发的中暑现象,面对劳动者的防暑需要,当然我们寄希望于尽快立法保护高温劳动,但是立法需要一个不短的过程,而高温作业的危害与风险时刻存在,政府不能坐等立法。在当前高温强制休假的法律没有出台的现实情况下,政府可否出台地方法规与制度,给高温作业划定范围,限制高温作业,高温时段强制停工等等,给劳动者送上一枝制度清凉剂。
面对劳动者“战高温,斗酷暑”,甚至中暑、热死的残酷现实,我们更要思考:法律和制度给了他们向高温作业说“不”的权利没有?切实保护劳动者的高温休假与防暑降温权利,政府应该有所作为,而且刻不容缓。在强制性法律没有出台的情况下,总工会、国家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发通知,限制高温作业,督促落实高温津贴,或许不能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的高温权利,但是表明了一种态度,而且可以为下一步国家高温劳动保护立法准备条件,积累经验。
既然发了通知,有了制度,就要千方百计落实。一旦通知发出、制度生效,相关部门就要认真履行职责。一方面主动出击,到一线查处没有兑现劳动者高温权利的用人单位,另一方面还要重视舆论监督,认真受理劳动者举报,处罚违规单位。如果有关部门以通知落实通知,文件落实文件,保护劳动者的高温权利或许是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