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外人只有对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享有物权等实体请求权时才能直接申请再审。案外人只有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全部或者部分实体利益,才能申请再审。若是法院审判活动或执行活动等造成的程序性损害,案外人不得向案件当事人一样申请再审,同时,案外人也不能针对法院裁判中的不特定标的物给付以及以行为为对象或以普通债权为对象的裁判等提出再审申请。
(二)案外人只有在无法通过提起新的诉讼实现其权利时才能直接申请再审。再审作为特别的救济程序,如果案外人可以对案内当事人提起诉讼以实现和保护自身的权利,即便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也应当另案起诉,不能申请再审。
(三)案外人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案内当事人申请再申请的期限为裁决生效后两年内且对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案外人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及范围是不同的,由于案外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情况无法及时知晓,因此,案外人申请再审不受两年期限的约束,如果期限超过两年,则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四)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终止后申请,即执行过程中无权提起直接再审申请。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即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五)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上一级法院而不是同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