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于2月15日起施行。对于向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作出了明确的答复。当事人等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不予受理。下面是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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