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应当作出正式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在作出正式强制执行决定以前,如果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尚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准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首先向义务人发出告诫,要求其自行履行义务,并使其了解可能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内容和后果。
告诫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并送达当事人:(1)当事人个人或者单位情况。(2)明确的履行期限。期限的规定应当达到当事人自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合理时间。(3)明确的强制执行措施和执行方式。(4)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明确给付的金额。(5)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利。当事人收到告诫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经过告诫后,在告诫书规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到来时当事人仍然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并送达当事人:(1)当事人个人或者单位情况;(2)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行政法义务内容和依据;(3)不履行义务的事实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4)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实施方式和实施日期;(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6)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