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都市网保定电(记者寇国莹 通讯员戴轶群)12月30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XX商场进行了强制清场,将位于原XX中路X号的原XX集团有限公司的商业楼交付于买受人使用,此近十年的执行积案彻底执行完毕。
1997年11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保定市西城办事处(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西城办事处)与河北保定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签订了两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815万元,期限一年,并且用位于原XX中路X号集团商业楼作为抵押。XX集团逾期未归还借款,农业银行西城办事处提起诉讼。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由XX集团偿还借款本息8592237.3元,如不能归还,用抵押物进行清偿。后XX集团未能偿还,农业银行西城办事处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1998年4月28日,农业银行西城办事处与保定市新市区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会)、XX集团签订抵押借款合同,XX集团用位于原XX中路X号集团商业楼作为抵押,为XX村委会借款40万元提供担保,期限一年。借款逾期未还,农业银行西城办事处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后法院经调解,作出民事调解书,由XX村委会偿还借款本息,到期不能归还,由抵押物清偿。到期后,XX村委会仍未能偿还,农业银行西城办事处向法院申请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明XX集团与XX村委会均没有偿还借款的经济实力。
法院依法委托保定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对抵押财产进行价格评估后,并委托河北省拍卖总行保定拍卖行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竞买人宋某以534万元价格竞价成交。
拍卖成交后,因道路改造,宋某、农业银行西城办事处及XX村委会三方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310万元最终成交价。竞买人宋某依法办理了竞买财产所有权与使用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此时拍卖物的号牌已变更为向阳北路45号B段)。
原XX中路X号为四层商业楼房。执行前,商业楼房的一楼由刘某非法占用开办洗衣店,二楼已交付给宋某,三楼由孙某非法占用开办练歌房,四楼由戴某非法占用开办健身房。宋某经多次与刘某、孙某、戴某协商未果,遂要求法院尽快将拍卖财产交付使用。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告,告知占用、使用人,限期自行搬迁,并发出《通知》,要求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搬出非法占用的房屋或与宋某协商租赁事宜,逾期将依法执行。
12月30日,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将原XX商场彻底清场,交付于买受人宋某,该起近十年的积案,彻底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