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除支付令、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的裁定由作出该法律文书的人民法的执行机构执行外,其余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如第二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只能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而不能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只能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其他各人民法院均无权执行。如果申请执行人分别向上述两地法院申请执行的,应由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3对船舶执行时,应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民事诉讼法》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船舶是不动产,所以由船舶所在港或所在地的法院执行更为适当。
4人民法院在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后,发现本院对案件的执行并不享有管辖权。此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移送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
5在本院管辖的案件中,涉及跨区域的因素,如被执行人的住所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执行。在委托执行的情况下,受托法院并未取得管辖权,委托法院也未丧失管辖权。对于有跨区域因素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也可派员到外地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积极配合。
执行管辖是人民法院之间受理民事执行案件的权限与分工。执行管辖与诉讼管辖之间存在着切的联系。一般而言,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是案件的管辖法院。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不论是第一审审结的案件,还是第二审审结的案件或者再审审结的案件,均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但是,在坚该原则的基础上,不能排除特定法律文书由特定法院执行的情况。调解书、支付令、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的裁定,均由制作该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