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两点:
①人民法院发现受理后的行政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②如果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适用于两种情况: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或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