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工作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的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要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正确把握审判工作的发展规律和发展方向,积极开拓审判工作思路,统筹兼顾,协调发展,认真解决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升审判工作质量。
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在审判工作中,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就是必须坚持司法为民的要求。司法为民是以人为本思想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主要包括司法亲民、护民、便民和利民。坚持司法为民,就是把亲民、护民、便民和利民思想贯彻到法院的各项工作中去。坚持司法为民,首先必须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法院的干警是人民的公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是法官的职责;其次要树立民本意识,“群众利益无小事”,时刻做到心里装着人民群众,感情贴着人民群众,真正做到在思想观念上“司法为民”,在工作措施上“司法便民”,在实际效果上“司法利民”,通过审判活动,依法保护人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要关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通过审判活动,依法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再次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从实际出发,从方便群众诉讼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便民措施,严格依法办事,改进工作作风,在立案、审判、执行、再审等各个环节上多一些热情、耐心、引导和理解,少一些冷漠、生硬、推诿和斥责,从人民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在诉讼活动中,充分体现出关心人、理解人、尊重人,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各种诉讼权利,使当事人切身体会到法官公正、高效、文明和廉洁的形象。
科学发展观要求在审判工作中要增强政治意识,通过审判工作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的同时,要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特别是科学发展观通过审判活动得以顺利贯彻和落实。因此,作为法官,必须要有较强的政治意识,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善于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分析、处理审判工作中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
科学发展观要求在审判工作中强化大局意识,处理案件必须从大局出发,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兼顾,依法妥善处理,决不能因为个案的处理而影响大局,影响科学发展观的落实。
科学发展观要求在审判工作中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科学发展观本质和灵魂是以人为本,充分保障人权。而现代司法理念同样要求我们以中立、独立、公正的态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审判职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和人权。二者的理论基础和目标是相同的。一要树立司法公正理念,司法公正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前提和有效保障。每名法官都必须牢记,客观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对所有当事人都要一视同仁,努力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降低诉讼成本;二要树立中立裁判理念,每一名法官都要以中立的第三者出现,保持审判活动中立,给予每个诉讼主体以公平公正的关注,谨言慎行,避免因言行不当而引起当事人和公众的合理怀疑;三要树立程序公正的理念,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审判理念,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执行诉讼法及证据规则的规定,做出的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只能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四要树立公开透明的理念,将全部审判活动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实现审判活动全部公开,做到立案公开,庭审过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通过公开透明的裁判活动,使胜诉者赢得清清楚楚,败诉者输的明明白白。同时还要做到执行全过程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