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对拍卖价款的处理,体现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参与分配制度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至29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0条至96条,均对在执行过程中的参与分配作出了规定,体现了对债权人债权平等保护的法律基本原则。
执行中的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据已生效的确定金钱给付的法律文书将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或其他组织全部或主要财产查封、扣押或冻结后,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对该同一被执行人(债务人)已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因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并将执行所得对各债权人平均清偿的一种分配制度。
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1、申请参与分配的其他债权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执行依据应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规定第2条所规定),不允许没有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2、适用参与分配的被执行人的必须是公民或者是其它组织,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不适用参与分配,但按照执行规定第96条规定,如果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参照执行规定第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3、适用参与分配须有数个债权人而债务人为同一人,这是参与分配的前提。4、适用参与分配的必须是金钱债权的执行,只有对金钱才能做到按比例公平分配,至于非满足金钱债权的执行,由于其债权性质的独占性,无法在同一标的上使数个债权人同时并存满足债权,也就无法实行参与分配。当然,如果物的交付请求在执行过程中转变为金钱债权执行的,也可适用参与分配。5、适用参与分配必须是在被执行人的全部主要财产查封之后。如果被执行人财产尚未被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就缺乏物质条件。6、适用参与分配必须是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这是参与分配的实质条件,如果被执行人除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之外,还有足够的财产能清偿其他债权,则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的申请执行就不足以危害到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其他债权人可另行申请执行或申请保全,来实现自身的债权,而不能参与分配,7、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必须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之后,到其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才能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对被执行财产在被执行完毕前的理解,应为在执行所得已确定,分配方案定好之前提出,对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在拍卖、变卖的价款收到后,执行财产的分配方案制定前,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不经拍卖或变卖的,应在执行的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或以执行标的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之日以前申请参与分配,如果其他债权人没有在此期限内提出参与分配的,视为放弃本次的参与分配。
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分配原则,执行工作规定第94条规定了参与分配的原则和具体方法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和担保物权的他债权人依法优先受偿,其余债权人依其债权额占总债权额的比例受偿。对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为多人时,应按法律规定的顺序确定优先受偿的顺序,优先权(例如船舶优先权,建筑承包优先权等)的债权应优先于享有其他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受偿,其他担保物权的受偿顺序,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对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分配受偿,其未满足的债权部分并未因参与分配而就此消灭,参与分配完毕后,被执行人对剩余债务仍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各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继续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运用好参与分配制度是旨在保护各债权人有获得公平受偿的权利,在程序上为各债权人享有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