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的法律根据。是指当事人据以申请执行,执行机关据以进行执行工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根据也称为执行法律文书。目前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主要有以下几类:(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行政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2)税务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向税务机关提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制作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决定书或复议裁定书。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法律文书不仅要求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而且在实体上也必须是正确、合法。否则,执行机关在执行前通过审查或在执行开始后,发现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不予执行。
执行异议。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叫做执行异议。没有参加执行程序而提出不同意见的人,叫做案外人。在税务行政案件执行中,案外人可以直接向执行员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是。无论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都必须说明理由,提供证据,说明所提出的执行异议是正当的、有根据的。执行员在收到执行异议的申请后,应及时加以审查,并询问提出异议的案外人,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通过审查或调查如果发现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显然是没有理由的,应以通知驳回,执行仍继续进行;如果发现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确是正当,并有根据的,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报请本法院院长批准,中止执行程序,然后由合议庭审查,或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依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
协助执行。税务行政案件的执行,离不开有关单位和公民的协助。如执行的标的物,可能不在被申请人手里,而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占有,保管的,如执行标的物是税款、罚款、滞纳金,钱款被申请人储蓄在银行,信用社里,这样就需要有关银行,信用社协助执行,否则,人民法院将无法完成执行任务。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某个单位或个人协助执行税务行政案件时,应当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协助执行的具体事项、完成期限和执行方法等,以便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有据可依,搞好协助工作。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通知的内容执行,不得推倭,拒绝。否则,应负法律责任。
执行对象与范围。执行对象也就是税务行政条件的执行标的,如应该缴纳或退还一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应履行一定的行为等等。行政案件的执行对象可以是钱物和行为,甚至还可以是人(如执行行政拘留),但税务行政案件执行对象只能是钱物和行为,不可能是人。如果对被申请人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那就是严重的违法。当然,在执行过程中,有时也会发生拘留被申请人或者对其处以刑罚的情况,那是因为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人民法院根据情节的轻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给以刑事处罚。这是被申请人违法、犯罪的后果,而不是税务行政案件执行的问题。在税务行政案件的执行中,有些执行对象是确定的(如扣押特定的应税货物),有些执行对象则是不确定的,如要求义务人赔偿损失或缴纳税款,用什么钱财来赔偿或缴纳就是不确定的。因此,客观上需要确定执行对象的范围,以便明确那些钱财可以执行,那些钱财不能执行。执行范围的确定,主要有三种:(1)被执行人是公民个人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不应执行:被执行人及其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必需的生产工具;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的家属的必需费用;案外人的财产。(2)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必需的生产设备,厂房,办公设施一般也不应列为执行对象,但它宣告破产的企业例外。(3)被执行人是税务机关的,执行范围应该不影响税务机关的正常税务行政活动,如不能查封税务机关必需的办公用房,不能划拨税务机关必需的办公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