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法释【2004】6号,以下简称《批复》),认为“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批复》为长期困扰法院与行政机关的一个难题提供了一种解决思路,但仔细分析,并从实践的角度考察,这个解题思路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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