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上海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的措施,感兴趣的不仅在对被执行对象的惩罚措施,更在于为确保执行“全透明”所采取的措施,比如,该院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时,要事先告知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不得预收执行费。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法院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用的是“纳税人”的钱,当事人若是为“自己的事情”到法院“打官司”,应当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执行费用也是如此。因此说,执行费用应该收,但如何收却值得研究。
过去,我国各地法院基本上都实行执行费预收制度,其“好处”是可防止用“大家”钱为“个人”办事,但弊端极大,比如,申请人确实没有钱,拿不出申请执行费,会拖延案件执行,影响法律的权威;案件虽然赢了,申请执行费也已付清,但被执行人无力还钱,申请人打赢官司反而亏了钱;另外,预收执行费可能出现“道德风险”,也就是法院收了执行费,反而降低了执行效率,由于预收了执行费,案件的执行效果与法院没有直接关系,个别责任心不强甚至心术不正的法官可能会消极执行,甚至把当事人当成“唐僧肉”狠咬一口。
执行费预收制度会使案件的胜诉方面临两难境地:不申请执行,官司白打了;若申请执行,可能“再挨一刀”,因为不管执行是否成功,都要先交执行费且概不退还。
近年来,预收执行费陆续为一些地方的法院禁止,比如广东、北京、上海、山东等地,这是一个进步,但由于这些规定是由地方法院以内部规定形式的出现,制度缺乏权威性,实际操作中,有些法院或法院工作人员依然我行我素。
法院作为实现社会公平的机关,理应让百姓打得起官司,像禁止预收执行费等措施应全面严格落实,防止发生老百姓所说的,为了执行回一头牛,必须先交纳一筐蛋甚至几只鸡,而且还要面临着“鸡飞蛋打”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