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在合同期内遭遇拆迁,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7月12日,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被告星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在法定期限内,被告星牌建材没有依法履行法院判决,因此原告申请了强制执行。
辽海律师事务所杨四龙担任被告的代理律师。杨律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杨律师说,按照上述标准,被告星牌建材应当缴纳的执行费是350元。而在被告收到的通州区人民法院传票中,被告被要求缴纳75900元,其中包括赔付原告的经济损失7万元,一审的诉讼费3290元(二审诉讼费判决书上注明已交纳),余下的则是执行费2610元。杨律师说,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就缴清了所有费用,因此执行费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费收费规定来交,可是现在被告却被要求缴纳执行费2610元。“多收了2260元!”
杨律师告诉记者,通州法院2610元的收费,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第五条来收的。第五条规定:财产案件受理费,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杨律师指出,法院应该收的是执行费,可实际上却是按照诉讼费收费办法来收的,当然就要多收钱了。“可是,法院一直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杨律师说。
记者采访了此案的书记员张江。他说,执行费与诉讼费均执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通州法院一直是按照诉讼费标准来计算执行费的,“这是院里的统一规定”。张江称他不清楚该规定第八条关于执行费的收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