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与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后,判决由某公司偿还某银行贷款本金207.9万元及利息,承担费65000元。判决生效后某公司未自动履行,某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某公司偿还某银行贷款本息及已承担诉讼费78万元,并已履行完毕。对缓交诉讼费及执行费和执行费用未作处理。就此案能否继续执行,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判决由某公司承担诉讼费65000元,某公司只承担了30000元,对未承担部分及执行费和执行费用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继续执行;第二种意见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
征收诉讼费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今世界各国都规定进行民事诉讼要依法交纳诉讼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等 ,据此规定法院判决由某公司承担诉讼费65000元有法可依。判决生效后,申请人申请执行,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交纳申请费,但申请费由被执行人承担。该案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或权利人撤销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结束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该案某银行和某公司没有通过法院协商处理此案,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承担应交纳的诉讼费和执行费、执行费用,损害国家的利益,有损法律权威,人民法院不能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应继续执行。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
引用法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