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和解,或代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2、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工作,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不得干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3、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法定执行措施,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暂缓或撤销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措施,但必须经人民法院核准。法院已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向承办法官询问控制起止时间。控制性措施期限届满后需续冻、续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控制性措施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申请。
4、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可以协商一致,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至申请恢复执行日止的时间,和该案件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至最初申请执行日止的时间相加,超过法定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5、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书后,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评估财产情况和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书后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经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成交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告知拍卖成交价格及价款的处理情况。
6、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全额清偿多名申请执行人所有债权的,由人民法院主持参与分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并要求人民法院告知分配原则和依据。
7、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告知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情况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情况。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未能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告知执行情况和未执行完毕的原因。
8、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案件中止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9、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义务是否能得到全面履行,其重要因素在于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人民法院无法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需要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不能实现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