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在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 ,以供核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2、 返还。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害人明确的,扣押、冻结机关应当及时返还 .但须经拍照、鉴定、作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入卷备查。对于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应当返还所有人、持有人或者解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没收、上缴。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扣押、冻结的赃物、赃款及其孳息,由原审的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4、 移送。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随案移送。对于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由扣押机关开列清单,并附原物照片和封存手续, 注明地点,入关随案移送。对于易腐烂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扣押机关处理后,随卷移送原物照片、清单、变价处理的凭证。对于违禁品、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的物 品、剧毒物品及其他危险品,扣押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后,移送原物照片和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