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来,金融机构因协助有权机关进行查询、冻结、扣划业务而引发的纠纷经常见诸报端。这些纠纷,有些是因为有权机关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而发生;有些是由于金融机构没有根据法律规定,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协助而产生;大部分则是因金融机构自身内控制度不健全、程序不严密、管理失误所致。针对这些出现的情况,笔者试着通过介绍近期发生的几起案例,总结经验教训,规范查询、冻结、扣划程序,细化办理流程和操作要点,提高协助质量与办理效率,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案情一:因经办人员不熟悉有关规定,在有权机关手续不全且未认真核对客户资料的情况下进行处理而导致的串户错划纠纷。2003年年初,某法院受理一市民遗产诉讼后至某银行,要求对该市民养母的生前存款情况进行查询。因经办人员不熟悉有关规定,仅凭法院提供的存款人姓名即办理了查询,误将一名同名同姓客户的存款情况提供给了法院,法院据此将该笔存款判定由该市民继承。随后该市民持判决书来银行申请存单挂失,经办人员在没有认真核对存款人的身份与账户信息的情况下即为其办理了挂失,后存款被提前支取。银行发现错划后请求该市民退还存款未果后产生纠纷。
案情二:因未设置专人专岗,柜员在不熟悉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向有权机关提供书面回复而引致的处罚。2004年年中,某法院工作人员持有关法律文书至某银行柜面,要求对一份个人定期储蓄存单中的部分款项进行扣划。因该银行未设专人负责,柜员也不熟悉有关规定,便擅自向法院出具了“暂不能受理”的书面回复。法院据此认为该银行拒不协助履行,裁定对该银行进行罚款。
案情三:因经办人员粗心大意,未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而与有权机关产生的纠纷。2004年年中,某银行在协助某法院查询、冻结某企业账户的过程中,在仅查询了账户存款余额而未对账户状况(已被其他法院冻结)进行核对的情况下,便向法院出具了查询、冻结回执,造成该企业账户被重复冻结。
上述几起案件,除个别确实是由于我国目前法律空白、政策不明朗所引起的以外,大部分案件的发生反映了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比如没有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未设置专人负责接待处理,业务操作权限管理不严,内部监督机制流于形式,具体经办人员不熟悉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等等。
因此,笔者基于工作实践并认真研究后认为:
一、金融机构应该明确规定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的管理部门。通过对某市金融机构的调查得知,有些金融机构早已明文规定此类业务的管理部门,有些金融机构至今仍没有明确。在已明确管理部门的金融机构中,具体部门也不一样,有的放在安全保卫部门中,有的由会计核算部门负责,有的则由办公室承担。另外,有些金融机构各总行、分(支)行的具体管理部门也不统一。笔者认为,由于查询、冻结、扣划业务主要涉及会计核算、账户处理,由会计结算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营业部门作为具体经办部门比较妥当。某金融机构就规定,总行会计核算部承担查冻扣业务归口管理职责,专人负责接待、审核、批转、登记及材料归档工作;营业部门负责实施查询、冻结、扣划等具体操作事宜。
二、金融机构应当明确管理部门在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业务过程中的处理权限。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部分有权机关可直接至开户行(包括总行、分行或营业网点),并不需一定级别的金融机构负责人签字即可办理;而部分有权机关则必须经一定级别的金融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至开户行办理。这既是保护储户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犯的法定措施,也是金融机构自身内控制度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金融机构应区别不同有权机关,遵照如下原则处理较为妥当:(一)凡是法院、公安、检察、安全、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等有权机关需要办理查询、冻结、扣划的,可直接至开户行办理。如上述机关不能确定开户行的,各接待单位如能查明的,应当告诉有权机关直接至开户行办理;各接待单位不能查明的,应当告诉有权机关查明后再来,或者到金融机构部依自身程序设定的较高级别主管部门进行查询。(二)凡区、县级(含)以上国家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税务部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律师(或当事人)持法院调查令及其他现行法律未明确的其他国家机关至金融机构办理查冻事宜,应经金融机构确定的较高级别主管部门审核后批转开户行办理。
四、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在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协助查询方面:有权机关对个人进行查询时,只提供个人姓名,而不能提供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帐户的资料(比如户口簿、地址、单位、联系电话等),根据银发[2002]1号文第11条第2款、银办函[2001]421号文规定,由于可能造成查询串户,侵犯其他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银行不予协助查询。
(二)协助冻结方面:经办人员在受理协助冻结前,应当首先查询账户状态,对已办理冻结手续的,则不再受理新的冻结。但原有权机关仅冻结帐户内的部分资金,另一有权机关要求对账户内的剩余的未被冻结资金冻结的,可以办理,但应书面将已冻结情况告之该有权机关。
(三)协助扣划方面:1、若有权机关要求对个人定期存单进行部分扣划,应按要求金额进行扣划,将剩余金额重开一张新的定期存单。新开存单作代保管处理。经办人应联系客户,请其取回新开存单,并将原存单交还银行,交回的原存单作当日科目结单附件上交。2、原则上应当将款项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但如果指定账户不是以有权机关名义开立的专用账户,而是其他非有权机关的账户,经办人员应当通过电话对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身份及扣划要求进行核实。有权机关提取现金的,一律不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