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2003年 5月30日,鑫泰拍卖公司接受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执行局委托,对金属材料公司的11栋房产进行拍卖。2003年9月18日,鑫泰拍卖公司在《新晚报》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日期为同年9月24日上午10时,拍卖标的包括金属材料公司的11栋房产138万,即日起展样并接受咨询,拍卖地点另行通知,并公布了公司地址及三部联系电话。2003年9月24日10时30分许,拍卖会在马迭尔公寓三楼会议室举行,哈尔滨鑫迈隆食品有限公司以138万元取得拍卖标的,哈尔滨市动力区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张炳坤认为此次拍卖违法并侵犯了他所代表的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此他多次研读拍卖法,并且熟知了这部法律的第45条和第46 条。
2003年11月,哈尔滨金属材料公司和哈尔滨北方金属材料销售中心通过诉讼程序将鑫泰拍卖公司和动力区公证处推上被告席,鑫迈隆公司成为第三人。原告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拍卖行为和公证结果及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拍卖协议无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诉从道里区人民法院调出,分别指定动力区和香坊区法院审理。
2004年6月16日,哈尔滨动力区法院判决:被告动力公证处对此次拍卖活动进行公证,所公证的内容程序合法真实,出具的公证书合法、有效。
5个月后,2004年11月18日,此案二审判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动力区法院的判决,认定:黑龙江省鑫泰拍卖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18 日发布公告,9月24日进行拍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45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的规定,且拍卖公告未载明拍卖地点等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46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动力区公证处作出证明拍卖活动及拍卖结果真实、合法、有效的公证违法,应予撤销。
11个月后,2005年10月17日,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针对上述拍卖是否违法作出(2005)香民一初字第654号民事裁定:本案拍卖行为系由人民法院委托,不同于普通拍卖关系,属司法程序中的执行环节,故此种拍卖中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驳回原告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拍卖行为及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拍卖协议无效的请求。
2005年9月2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黑龙江省林区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结果。2005年12月30日就拍卖行为是否合法、拍卖协议是否有效的上诉,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撤销香坊法院(2005)香民一初字第654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
至此,有关专家认为,数家法院介入,案件审了两年多,实际就是一个问题:拍卖行的拍卖活动受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范。合同法第173条规定: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拍卖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这场马拉松官司不知何时才能公正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