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中止执行情形?不同,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上级法院作出;
(二)与中止执行不同,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其间审监庭应当向本院的执行局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执行局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办理暂缓执行相关措施的手续;
(三)与中止执行不同,执行人员在执行本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
(四)与中止执行不同,在审查处理期间,执行局可以报经院长决定对执行标的暂缓采取处分性措施,并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
(五)与中止执行不同,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暂缓执行与中止执行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内容。暂缓执行与中止执行是有区别的,比如法定事由不同,作出法律文书的机构和名称不同,期限也不同;在一些法定情形下法院应当进行暂缓执行。如果当事人的情况比较复杂,建议寻找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