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问题:有相当一部分执行案件,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穷尽了各种执行措施,债权人也用尽了各种手段,均未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原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一个适当的处理方式,造成了执行中出现偏差。实务中,一些法院为了减轻压力,也为了提高执结率,将此情形当作是“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采取“中止执行”的办法处理,结果,大量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堆积于法院,形成所谓的“积案”,造成法院执行难的现象。错误的执行方法不但影响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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