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可邀请申请人参与执行。对拟终结的案件,在执行中可按市高法院申请人参与执行的规定,同意申请人全程参与执行。
二是应进行评议或公开听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被执行人被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的,经合议庭评议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不同意的,在组织听证后,经合议庭评议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重大案件听证根据案件需要,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听证必须在数字化法庭进行,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三是要制作终本裁定并送达。裁定书应当载明执行标的总额、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和剩余的债权数额,并写时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四是要严格终本结案的审批。在结案时,合议庭提交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由执行局管理科科长审核后,经批准结案;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经分管副院长批准结案。
一是责令定期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定期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逾期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人民法院予以依法罚款、拘留。
二是依法进行信用惩戒。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被执行人信息原则上要曝光,符合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的依法采取措施;对违反的被执行人予以依法罚款、拘留。
三是依法进行快速反应。告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可以申请启动执行快速反应机制;如申请人自愿承担相关费用,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悬赏执行;申请人有律师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发出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四是定期查询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申请人;一旦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立即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