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格式适用于在《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基础上签发的《执行证书》。
2、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分别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中的债权人、债务人。
3、签订债权文书的主体、时间、地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编号、债务人/担保人自愿直接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
4、被执行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事实包括现欠款(物)的情况(名称、金额、数量等)。
5、具体引述《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中有关公证机构核查内容、方式的在先约定。
6、指公证机构按照办证规则及债权文书当事人在债权文书中事先约定的核查内容、方式,就债权债务所作的核查。
7、债权文书无担保的,被执行人为债务人;债权文书附担保内容的情形下(如《抵押贷款合同》等),被执行人仍应为债务人,但同时可具体写明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等)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了某种担保。
8、指按法律规定和债权文书约定,债务人/担保人应偿还的债务总额。
9、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10、指被申请执行人或担保人在债权文书中确认的抵押物/质物在登记机关所登记的权利记载内容。
11、指被执行人合法拥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文书附有担保内容的(如《抵押贷款合同》等),可写此要素。
12、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13、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主体发生变更的(如债权人、债务人更名或债权债务依法进行了转让)等。
14、有附件时,附件的顺序号、名称应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引用法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