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人民法院强调执行公正这个问题,这主要是针对过去那种把债权实现的程度作为评价执行工作好坏唯一标准的错误观点。现在我们还要继续宣传和强化这一理念,强调执行程序自身的独立价值。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完善执行工作实现执行公正:
一是把执行公证摆在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地位。过去法院重审轻执,执行摆在一个很次要的地位,不管是法学界还是法院都对其重视不够。只有把它真正的作为问题来抓,才能见成效,才能实现公民的利益,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是提高执行效率,实现执行公证同时,促进司法公正。在经济社会的今天,民事执行活动应当经济、迅速,这样就决定了民事执行效率应当成为执行工作的优先原则。当然这并不排斥公正作为民事执行的价值目标。为解决效率低下这个问题,法院应当采取各种方式,特别是注重审执关系的协调。审判与执行在程序上必须相互配合,这要求每一名审判人员应树立起审执协调、审执配合的执法意识。
不管是由于执行制度设置的原因,还是法院自身在执行程序中的启动、反应和配合的原因,只要延误了执行时机,使裁判不能得到执行,就会损害权利人利益,并损害司法权威、法律尊严和影响社会安定,因此,效率的优先原则应该落实在执行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执行干警都要树立效率优先的观念。对公正的裁判不仅应公正的执行,而且要及时执行。
三是要进行多方面、全方位、多层次法律宣传、创造良好的执行工作的社会环境,促司法公正。有成效的法制宣传工作,一方面可以调动社会舆论的力量,给被执行人施加强大的社会压力,从而使执行工作被动孤立的局面得以改变。法制的健全、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提高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因此,在办理案件的同时,充分发挥执法者的作用,通过各种形式宣传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全方位、多层次的执法宣传活动,可以增强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使公民通过具体的案例学习了解法律知识,并以国家法律规范自身的行为,并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为法院执行工作提供积极、有效的帮助。
四是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执行工作是一个涵盖面广,复杂的工作,需要执行工作人员有良好的自身素质。一名合格的执行人员,既要懂得依法执行--法律是大家遵守的共同准则,依法执行才能使执行公正,实现司法公正;又要会做群众工作--公平合理的执行,复杂的执行工作执行人员应当把维护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五是联合社会各部门力量,以集体的力量实现司法公正。一方面,法院执行工作需要党委、人大、社会各界的支持。执行工作的牵涉面广、社会性强,单纯依靠法院自身的力量是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的,必须依靠党委的领导、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才能使执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我们应当注意到这个问题,大量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很大部分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原因。对于这些问题的存在法院除依法抵制外,还应当积极依靠党委、人大予以排除,当然这需要全社会的法制宣传,在公民中,在一个地区,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大于地方、部门利益,形成地方及有关的部门不能阻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的社会风气。另一方面,法院的协助执行中也需要党委和人大的积极协调。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执行工作难度的日益加大,法院的执行活动需要检察、公安、银行、工商等职能部门协助的情形越来越多,所以需要社会的各界的支持。
六是增强执行公开观念,深化公开执行。很多人认为执行程序等不宜公开,并在实践中采取了封闭的执行方式。这就造成了双方当事人只看到了人民法院对自身所采取的措施,而不知道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的全过程,这就容易造成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也就再现过去“人民法院吃了被告,吃原告的情形”。强化公开意识,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是执行工作顺利进行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也是亟待推广、实现的问题。凡是适于公开执行的案件,都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公开执行;凡是适于公开的内容,都应当予以公开;凡是需要公开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都应当公开。程序公开了,内容公开了,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公开了,执行的公正和效率就有了监督和保障,执行工作能够顺利地进行,人民的利益也容易得到保障。
最后,人民法院要建立,执行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增强执行人员的责任心,对于故意采取违法措施,故意串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给予严格的惩罚措施。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