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所在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的特殊地理位置分析,其执行案件连续多年处于高收案状态,呈现“四多”特点:一是案件总体数量多,大约占全市三分之一。二是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多。相对来说,执行案件标的较大,涉及的人员和企业也较多。三是由于历史、执行人员和其他方面的原因,往年积存的执行案件也多。四是外地委托执行案件多。大量执行案件牵动着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心和情,也与案件涉及的企业发展攸关。
面对这种实际情况,以及执行工作客观上存在的“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执行财产难动”的实际困难,近年来,通过对如何加强执行工作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索,不断更新执行理念,深入推进执行改革,不断探索实践和依法规范执行和解工作。近年来,通过不断加强执行人员对执行和解工作的认识,从理论上明确执行和解的意见和目的。
笔者认为,审判是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执行是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司法统一体。在执行阶段坚持执行和解原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执行和解是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进行变更后所达成的协议。执行和解体现了当事人对民事权利义务自治原则,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体现了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
如某水泥厂由于欠债较多,债权人上门逼债,使生产秩序受到干扰,这样既影响了产量,又影响了其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恶性循环,两败俱伤,水泥厂的系列案件通过执行和解,使该厂得以正常生产,履行债务的能力增强,三年来共履行债务200多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约合法权利。从这个执行和解的案件和我们执行和解的实践看,执行和解工作最起码有四个“有利于”: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缓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有利于节约执行成本,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执行和解有利于通过司法行为使部分企业或个人得到“蓄水养鱼”的机会,促使他们恢复履行能力,为社会创造出更多的财富;执行和解有利于减轻了法院大量执行案件的压力,增强了法院依法、公正、高效执行的能力,增强了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使执行和解公开、公正应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作为执行阶段的执行和解,与审判阶段的民事调解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是执行和解是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基础之上就履行方式,期限等作出的变更,执行和解不能否定生效法律文书,在当事人没有履行完结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生效法律文书仍有拘束力,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时,法院仍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二是执行和解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执行人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和解。三是执行和解达成后,生效法律文书仅是中止执行,即延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四是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当事人不再有拘束力。
如申请人郑金村与被执行人郭应义故意伤害一案,双方均属残疾人,在同一企业打工,因小事引起互相推卸,造成申请执行人脑部受重伤,被执行人被判缓刑,申请执行人受伤后生活不能自理,其家属到法院寻死觅活,并将申请执行人送到被执行人家中不管,造成申请执行人走失。由于本案的特殊性,执行人员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家属宣传监护人应承担的监护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协助其家属将申请执行人找回来,在执行人员的感化下,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得到圆满的解决。
三、执行和解工作切实可行需要深入了解情况
执行和解表面上看很容易,做起来却很难,每一个执行和解的案件背后都倾注着执行人员大量的心血,更是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内在地本质地要求。在开展执行工作中,执行人员对每一个可能存在执行和解的案件,都做到“五个深入了解”,即:深入了解执行标的产生,过程和结果;深入了解纠纷的起因及背景;深入了解当事人的品行嗜好;深入了解当事人的家境及社会关系;深入了解企业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发展。通过“五个深入了解”,使得对所执行的案件各方面的情况全面准确地了解,对事实和问题心中有数,对相关的解释准确透彻、有根有据,当事人听了心服口服,从而有的放矢地开展执行和解工作,切实为当事人之间恩怨的化解和企业的继续发展作出努力。
如汇通瓷砖厂与万利瓷夸有限公司,两企业都在新罗区东肖镇,都是生产建筑瓷砖,表面上没有区别。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万利瓷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已进入恶性循环,不良债务不断增加,为此,执行人员果断地查封并拍卖了该公司的财产,及时制止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立借公司之名不断晋意借款的行为,尽最大可能保护当事人合权权益,汇通瓷夸厂在生产经营中也出现困难,到期债务不能履行,但该厂还有一线生机,通过一定的努力该厂仍可能恢复良性生产经营,由于执行人员对该厂的过去,现在及将来的发展作了深入的了解,为此,执行人员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前提下,案件以和解方式解决,使汇通瓷夸厂得到蓄水养鱼获得新生的机会。
四、强化执行和解的实际效果要刚柔手段结合
在做好执行和解工作的过程中,因其充分体现了法律规定和执行工作柔性、温情的一面,有时在开展工作中不尽顺利,当事人特别是一些“强势”的当事人不仅拒不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甚至出现暴力抗法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如省重点工程漳龙高速公路配套项目国道319线与省道福三线交叉路口至漳龙高速公路连接线工程安置地新罗区西陂镇条围村六组、八组,长期拒不交出土地,严重影响了重点建设工程的进度,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向新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罗法院受理后,多次深入该村做村民的思想教育工作,宣传法律,公告限期交出土地。在村民拒绝履行交地的情报况下,新罗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进入被执行现场的的路口,村民用竹排、桌子等杂物堵住路口,部分村民进行暴力围攻,执行人员临危不惧,强行清理路障,排除妨害,使一起多年未能解决的纠纷得到圆满执结。该案的执行保障了龙岩市中心城市建设中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受到了市区领导的赞扬。
五、完善执行和解工作在于防范化解风险
坚持执行和解,做好执行和解工作,有利于解决纠纷,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有利于人民内部的团结和社会的安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即被执行人利用解之机拖延履行义务或转移财产,如被执行人宏翔矿业有限公司执行和解后,该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案件复强制执行后,该公司一夜之间搬离龙岩地矿大厦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黄志翔至今下落不明。对此,我们在开展执行和解工作中,不断地权衡执行和解的利弊,大胆探索,积极开展,并通过发展和完善的办法,防范和化解执行和解可能存在的风险,不断推进执行和解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