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应加快立法步伐,笔者建议将执行制度从《民事诉讼法》中独立出来,参照日本、奥地利、瑞典等国家的立法模式,制定和颁布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以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
总之,保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执行效果才能高度一致, 司法公正、司法诚信和司法保障效果才能真正体现,才能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国家司法权的权威,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也只有这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真正保护,社会才能安定稳定,我们也才能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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