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申请执行、执行机构实施执行,都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这种作为债权人申请执行和执行机构实施执行所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就是执行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根据有以下几种:(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其中各类判决书是执行根据的主要形式。
执行根据的效力是指执行根据在法律上具有的作用力,具体表现在赋予力、约束力、规范力等几个方面。民事执行权的有限性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执行根据只能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一定的人和对一定的事发生作用,这就是执行根据效力的范围。原则上,执行根据只能在其效力范围内发生作用,超过其效力范围,执行根据就不再发生作用力。但是,在对人的效力上,执行根据还存在效力扩张的问题。
所谓执行根据效力的扩张,是指在对人的效力上,执行根据的效力除了及于当事人外,还及于一定范围内的其他人。执行根据原则上只对特定当事人发生效力,对当事人外的其他人不发生效力。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执行根据对人的效力还可及于一定范围内的非当事人。根据实体法有关债的理论与法律规定,执行根据对人的效力可扩张至下列之人:(1)当事人的继受人。法律文书确定以后,承受当事人地位的人,称为当事人的继受人。它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继受人。即法律文书确定以后,因当事人死亡或者法人资格消灭而继受其权利义务的人。另一种是特定继受人,是指法律文书确定以后,因特定的法律行为而承受标的物的人,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买受或者受赠标的物的人等。(2)为当事人或者其继受人占有标的物的人。即法律文书确定以后,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而占有标的物的人。此时,标的物的占有人占有标的物,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当事人或者权利继受人的利益而占有标的物。(3)为了他人的利益而成为当事人的该他人。即为了他人的权利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的真正权利人。如以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的案件的继承人等。
执行根据效力扩张后,对扩张后的非当事人产生的影响和作用,与对当事人产生影响和作用完全相同。也就是说,执行根据效力扩张产生的是绝对效力,在执行根据效力扩张范围内的非当事人享有与当事人相同的权利,承担着与当事人相同的义务。执行根据对当事人具有赋予力、约束力、规范力完全及于效力扩张范围内的非当事人。因此,在执行根据效力扩张的范围内,非当事人不得以自己不是执行根据的债务人,或者自己与案件没有关系,或者对方当事人不是执行根据的债权人等为由进行抗辩,执行机构也不得以申请人不是执行根据确定的债权人为由拒绝受理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