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据此可知,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种权利非经法院依法中止,任何人不得剥夺。更何况,你对儿子的探望方式,已经法院判决确定,刘某不予协助反而阻挠的作法毫无疑问是不对的。你完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法院责令刘某履行协助你探望儿子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