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执行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金融纠纷案件中,往往存在“三角债”的现象,即一个被执行人不仅是金融纠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同时也是第三人的债权人。因而,在实践中,应注意执行金融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
在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必须是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金融债务;第二,要准确认定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三,在执行到期债权时,要程序合法、手续齐全;第四,在执行中要严格依法进行,以防止执行不当或执行错误的发生。
三是债权入股。在金融纠纷案件的执行中,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可以考虑适用债权入股的方式解决金融纠纷案件的执行:第一,作为申请执行人的金融部门同意债权入股的;第二,被执行人的资产大于金融部门的执行标的,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第三,被执行企业有发展潜力,尚不存在破产、倒闭情况的;第四,金融部门的债权因被执行人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等存在而能保值的;第五,被执行企业也愿意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资产重组,对此已作了可行性调查的。
四是灵活运用债权凭证制度。当被执行企业的财产状况一时无法查明,而又不能排除被执行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时,可运用债权凭证制度,待金融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以保护金融部门的债权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