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追加的法律依据尴尬。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2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至82条规定了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的数种情形,但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不在此列,执行人员一般套用《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以夫妻共同债务之由进行追加,有扩大追加被执行主体之嫌。
二是追加程序缺乏具体操作规定。由于现行法律及相关解释对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程序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执行人员操作随意性较大。
三是追加的法律后果有侵害被执行人配偶权益之嫌。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执行人,剥夺了被执行人配偶在诉讼阶段所具有的答辨、举证、上诉等诉讼权利。在执行阶段径行做出的追加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申请复议或上诉。
为更好地完善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程序,笔者建议:
首先,应强化法官在立案、审判阶段的释明权,即法官在审查立案、审理时应向原告释明,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宜将夫妻双方作为被告一并起诉,尽量避免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变更或追加。
其次,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和执行规定,立法明确“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依法定程序,可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主体”;同时,对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适用条件、范围、程序作严格限制。即在执行阶段,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擅自启动追加程序,只有经申请人书面申请并提交一定证据或证据线索,且经法院查证该债务为被执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方可启动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程序;但申请人在立案、审判阶段经法官释明后,明确表示不愿起诉被执行人配偶的,不得追加。具体操作程序为:法院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日内将该申请送达给被执行人及其配偶,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在收到申请书后15日内,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和证据,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并在1个半月内作出决定是否启动追加被执行人程序。
再次,立法赋予被执行人配偶一定的司法救济权利。追加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的配偶有权在收到裁定书7日内向该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在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如经复议,认为原追加裁定确实有错误,复议法院有权予以撤销原追加裁定,并对已执行的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依法予以执行回转。
引用法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两百七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