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执行,一次给付。对个别有履行能力,但难以寻找,或有意常年外出不归逃避履行抚养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执行部门可以采取集中执行的办法,果断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强制执行,将剩余未支付的抚养费用一次性执行到位,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避免申请执行人日后因对方恶意拖欠而重复起诉造成的讼累。
形成合力、执行联动。执行法官要善于联合基层调解组织、被执行人所在地居委会以及被执行人的家庭,共同促使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随着我国城市社区文化的建立,居委会、街道、社区民警所承担的职能越来越多样化,与辖区内居民的联系日趋紧密。结合我国国情,法院可与公安、教育、妇联、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建立横向联系,通过签订合作意向书、请求协助执行等形式,充分调动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学校、社区民警的积极性,以整合全社会可利用资源,协助法院执行。如执行法官可以加强与辖区内各社区进行执行协助沟通,由收到协助执行通知的社区主动每年将被执行人的土地分配款及股份分红汇入法院账户或支付给离婚子女,直至抚养费给付完毕。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被执行人所在地居委会加强沟通,变法院一家执行为多家共同监督执行,也可通过组织被执行人家庭成员和亲属长辈参加的动员执行会,依靠亲属的监督和说服促使被执行人定期履行义务。
加大有关部门的协助执行力度。主要通过完善执行指挥中心建设与专项查控措施,利用信息化技术,通过网络专线分别与银行、国土、房管、公安交警、教育等单位连接,实现了对被执行人银行开户、国土房产、机动车辆、工商股权、非上市公司托管股权、股票证券、房屋租赁、住宿登记等信息查询功能,并开辟绿色通道,将抚养费纠纷案件列入优先协助查询范围,会对破解此类案件执行难问题起到很大作用。
努力促成执行和解。对于确实有履行困难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要尽力开展促进和解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达成执行和解。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不仅仅要致力于金钱给付的到位,更要关心离婚子女的心理,着重于被执行人与离婚子女关系的修复。从离异夫妻矛盾纠纷入手,尽力化解双方矛盾,使被执行人意识到抚养费对其子女的重要性。只有当执行法官做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修复其与子女关系,让其从心理上主动、愿意支付抚养费甚至其他费用,才能更好地保障离婚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抚养费执行难问题。
建立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信息库。由法院将该类案件义务方当事人信息提交社会征信系统,使义务方的收入透明化,对违反义务者,纳入失信惩戒信息库,对其权益进行限制。通过执行联动限制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贷款、置业、项目审批、信誉评级、高消费、限制购买高铁及飞机票等措施,挤压其生产发展和生活自由的空间,迫使其自动履行债务,从源头上减少进入强制执行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减少执行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