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异议的申请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和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是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为新增加的一条,为了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拓宽了执行异议主体的范围。
(二)执行异议申请的方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异议只限于书面提出。但是笔者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对于提出书面异议确实有困难的,法院可以允许异议人口头提出,但是必须形成笔录,也就是以书面提出为主,口头提出为例外的原则。
(三)执行异议申请的范围。对于哪些事项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只能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哪些执行行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呢,是否在提出时需要提供证据材料呢?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相关规定,但是笔者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来看,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应该提交必要的证据来证明执行行为违法,这样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可以约束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只有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有一定证据证明执行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才能提出,防止被执行人和厉害关系人随意提出执行异议来拖延案件的执行,或者转移财产,阻挠案件的执行。
2、可以节省司法资源。被执行人或者厉害关系人随意,不加限制的提出执行异议,必然浪费司法资源,使本来有限的司法资源被侵占,这样做还有助于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四条的规定,案外人异议只能对法院执行标的提出,执行标的就是已经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被扣押、查封等)的标的物,这个物不单指房屋、汽车等物体,也包括一些权利,比如著作权、专利权,只要可以成为被法院执行的财产,都可以成为案外人异议的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