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拍卖的公正、公平,《拍卖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拍卖当天,执行法官、司法技术科、监察室工作人员应当到场监督拍卖全过程,保证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如果发现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串通等情形的,应当立即决定暂缓拍卖或撤回拍卖委托。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将价款或需要补交的差价交到本院开设的执行款帐号内。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按照与买受人协商的标准或者与司法技术科所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上约定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佣金。但不得超过《拍卖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收取标准。
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执行法官应当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书,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部交清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对于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书中同时载明买受人或承受人应当限期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为买受人或承受人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对于动产可以拍卖两次。第一次拍卖流拍的,应在前一次流拍后六十日内再行第二次拍卖。对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拍卖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作价不得低于本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对于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可以拍卖三次。在前一次拍卖流拍后六十日内进行下一次拍卖。在第三次拍卖时仍然流拍的,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自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人自愿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然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鉴于拍卖财产的操作流程时间跨度长、内容繁多,为了防止执行人员遗漏及简化操作的情况出现,我们在制定拍卖操作流程规定的同时,一并制作了拍卖流程示意图,对每一步的操作要求都予以表格化,并随拍卖材料一同入卷,既做到一目了然便于操作,又便于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