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法的执行者,所以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法律专业素质对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除了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外,还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法律的知识培训。坚持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制度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将法律知识培训作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规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水平的重点内容。同时要增加规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等依法行政内容的考核比重,将此内容作为干部使用和衡量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这样有利于行政主体进行自我评价、激励和鞭策,也有利于内部监督和制约,确保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为规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奠定坚实的基础,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二)提高立法技术和水平,完善规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法规。目前,不少法律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规范过于笼统,甚至只有倡导性规范,缺乏责任条款,应尽量对不够确定的概念、对象、标准和幅度等合理细化,减少弹性和模糊的立法语言。其次还可以通过不同位阶的法进一步进行规范,行政法规和规章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立法,缩小自由裁量空间。还可以通过制定专门的规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的法律法规,科学细化合理行政原则,将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行政行为予以追究,通过行政合理原则法制化,将行政执法水平再提高一个层次。
(三)强化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规定:“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实际情况专门为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制定的具体判断、裁量标准,一般是对法律、法规中原则性、抽象性以及弹性条款进行细化和量化。目前,各地政府法制部门都在推动此项工作,力图建立起适合本地区实际的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一般由政府法制部门牵头、指导和推进,各个部门根据执法实际合理细化裁量基准,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要求本机关和下级机关遵照实施。除非有正当理由或特殊情形,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应当遵循该裁量基准。通过规范自由裁量基准,统一本地区行政机关公平处理相类似案件和事务的标准。在现行的立法模式下,强化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对于规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里程碑式的实质意义。
(四)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定规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配套制度。程序具有保障实体正义的独立价值,但在我国行政法领域还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程序法。目前,在规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方面更多的是从政策角度推行,而不是法定要求,应尽快将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作为常规性的法定要求。同时,为了确保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应当建立与之相配套的裁量标准公示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说明理由制度、重大案件报备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客观记录行政权力行使的历史。同时可以尝试建立“行政案例指导制度”,通过本地区典型案例的宣传,指导并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的同时,还应该加强规范行政案卷制度,通过案卷评查标准科学、合理地溶入法律的原则和规则,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五)健全行政监督体制,提高监督实效。
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之中,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防止行政权力的异化。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实行法治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方法和途径是多样的,最重要的是保证各个监督系统的整体协调和依法进行,必须实现监督工作的法制化,健全监督法制。要树立权力接受监督制约的观念,必须全面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目前规范行政自由裁量工作多由政府法制部门牵头,由其代表政府履行法制监督职责是比较合理可行的,应加强政府法制监督立法和监督力量。建一步建立健全相关部门相互制约机制和通报制度,与行政监察等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
(六)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审查力度。《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加强行政复议对有关行政机关在实体和程序上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中,法院对于违法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只针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有一部分具体行政行为尚未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应该将扩大司法审查范围,将其他行政行为显失公平的情况也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同时对“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做出司法解释,便于司法实践操作,进一步完善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