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访初始答复是指村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就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和要求,以书信、面谈、电话等方式直接向信访人说明办理情况。
2、几种信访行为的答复:
(1)匿名信访。 一般情况下对匿名信访不作答复。如果信访涉及范围比较集中,反映问题清楚,确有答复的必要,可在一定范围,采用适当方式进行公开答复。
(2)联名信访。可通过联名信中指定的联系人进行答复,必要时也可采取召集联名信代表(5人以下)会议的方式进行答复。
(3)重复信访。在调查办理期间的重复信访,一般可待调查办理结束后一并答复。必要时也可先行回复,告之信访正在办理。对原已作出处理和答复的信访,没有提出新问题的,不再答复。
3、答复时应以政策为依据,如群众信访提出不符合政策的要求或受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向信访人耐心说明情况,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做好思想工作。
4、信访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应及时向信访人说明情况。
5、对信访事项答复要及时登记答复的具体时间、答复的方法以及对方对答复处理结果的满意度。
6、对答复后信访问题已经结案的信访记件应当坚持进行回访。
7、一般信访案件可以通过电话回访,集体访案件一般应采取上门回访。
8、回访时主要看信访问题解决是否到位,信访户是否满意,是否会出现信访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