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0岁的潘某老人告诉记者,20多年前他住在盐城市建湖县裴刘乡荡王村,从事竹编手艺以船为家,四处谋生,每年年底才回村里称口粮。因为没有文化,对当时村里和他本人之间的账目极少核对,就连私人的章印也长期由当时的生产队会计马某成代为保管。平时遇到熟识的亲戚,都托请顺捎购粮资金交给生产队会计马某成。潘某老人说,长期在外虽然艰辛但收入颇丰,他从没有听说当时的会计说过短少粮款。从1978年至1982年期间被生产队会计马某成至少贪吞了现金1114.47元,粮食约3300斤。但由于当时的乡镇作风浮华等因素,他反被马某成诬陷欠款791.85元。
潘老说,从1982年到1985年三年里他一直在向有关部门反映此事,1985年4月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形成的(1985)第08号文件中称,潘某指控马某成贪污其粮、款一案,经该院和乡、村反复调查,证实潘所告不实,不予立案。潘老告诉记者,建湖县检察院的这份文件是在对他本人封锁的前提下散播的,在随后的20多年中他一直向盐城市有关部门和省级部门继续反映马某成贪污其粮、款一事,但至今没有得到令他满意的说法。
记者电话联系了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该科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科20多年前办理过此案,盐城市检察院也曾调查过此案。但此案到现在没有什么新的变化,因为该案件已经过去20多年了,具体的情况他们已经不清楚了。
记者就潘老的案件采访了盐城瑞信律师事务所郭霞普律师。郭律师说,就现在的情况来看,即使潘某控告马某成贪污的罪行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有关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