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其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邬定国究竟该不该被追诉刑责?去年4月26日,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
分局以犯罪嫌疑人邬定国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涪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邬定国应当受到追诉。当地检方经过广泛调研,也认为该案必须追诉,于是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并获准予以追诉。
今年4月20日,绵阳市首例已过追诉时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予以追诉的刑事案件,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杀人后潜逃长达21年之久的被告人邬定国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0356元。
根据刑法规定,邬定国已过追诉期,检方认为此案必须追诉,到底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昨日,涪城区检察院公诉科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此案案发时在1997年新《刑法》修订以前,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中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检方审查认为,该案案发警方未对邬定国采取强制措施,依照刑法规定已过追诉时效。
但依照《刑法》第87条之规定:“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该负责人介绍,当时就是否对邬定国报请追诉,涪城区检察院内部也曾产生意见分歧。但大部分人认为,邬定国应该受到追诉具有3个理由:一、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二、长期外逃逃避侦查;三、没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该负责人介绍,该案承办检察官还深入案发当地,了解案发当时情况及案发后造成的社会影响。当地群众、村民委员会及镇政府均强烈要求严惩杀人凶手。
检方于是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具了“认为必须追诉”的书面意见,最高级人民检察院采纳了上诉意见予以核准。
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陈忠林: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需有特殊法定事由,且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此案中的法定特殊事由应当是邬定国杀人在当地造成的影响,事发已经21年,当地群众、死者家属、政府机关仍要求严惩杀人凶手,证明影响尚未消除,对邬定国还有追究法律责任的必要。因此赞成涪城区检察院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