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初查结束后,被害人和律师要根据初查结果,与公安机关侦查、法制等部门充分沟通,配合公安机关将案件正式立为刑事案件开展侦破工作。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如果控告人不服,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申请开展立案监督工作。
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后,案件可谓是正式启动了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
首先,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之后,公安机关可能会查封、冻结相关涉案赃款和赃物;
其次,公安机关还可能会对相关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等),刑事拘留30天内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依然有必要继续羁押,就要呈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否则就要变更强制措施。
同时,公安机关还会对相关场所进行勘验和检查,搜集相关物证和书证,讯问、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搜集电子数据等等。
此时,从被告人的角度而言,在拘留的期间,聘请律师介入,通过会见了解案情,并对其进行专业的法律讲解和培训,分析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罪轻或罪重、同时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沟通案情,寻找取保的可能机会,此时是最重要的时机,而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取保的理由,最有利的其实还是案件本身的实体问题,律师在没有阅卷的前提下,如何通过会见和调查,了解全部案情,撰写专业的法律文书与办案机关沟通,其实是非常考验律师能力的。
在公安机关掌握了基本的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之后,促使公安机关呈请当地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向检察院递交《提请批准逮捕书》,检察院最长在7天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然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公安机关呈请逮捕前,辩护律师应该提前与检察院充分沟通案情,所谓兼听则明,检察院负责批捕审查的部门是侦查监督部门,其如果批准逮捕嫌疑人,但真正办案的人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却要对公安的逮捕行为负责,因此检察院对于是否批准逮捕会非常谨慎,对于律师的专业意见,他们也会相对更加重视,此时,律师如果能从案件本身出发提供有利于嫌疑人的意见,而不是套模板走程序,就可能会取得比较理想的结果。
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嫌疑人就会被继续关押在看守所,请注意,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案件继续处于侦查阶段,继续由公安机关侦查,比如说钱宝张小雷案,善林周伯云案,目前都已经被执行逮捕,案件继续侦查。
第五阶段:侦查工作结束,公安机关提交《起诉意见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逮捕之后的侦查工作,一般是两个月(还可以延期),此时被告人的律师依然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侦查阶段结束后,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移送全部证据材料,此时,检察院要通知律师可以阅卷,律师在阅卷和会见当事人的基础上,可以得出更全面的辩护意见提交给检察院。
在此阶段,律师的工作主要是与公诉科办案检察官沟通,同时全面核实侦查机关移送的的所有证据材料,促使检察院将案件移交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