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XX,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民族, 住所地: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XX,性别,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民族,住 市 区 街 号,(户籍所在地: 省 市 乡 行政村 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年 月 日由 市公安局 分局取保候审。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请求被告人 因故意伤害原告人 身体,赔偿原告人 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 元整。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左右,被告人 在 市 区 中路 附近,因琐事引发纠纷,在公共场所被告人不问青红皂白,即对原告 拳打脚踢,使用凶器 打击原告人 头部、脸部,将原告人 打伤,受伤后原告人遂拨打110报警,派出所出警处理,为了查明伤情该机关委托了 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损伤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人左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
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人受伤,当时自感头晕、左面侠血肿,局部肿胀左部表皮挫伤,有压痛等症状。经CT片检查显示左侧颧弓骨折,断端成角,局部稍凹陷。医院诊断为:
原告人 被打后,被送往市妇幼保健院治疗,后转 市 医院等医院就医,休息至今,仍然头晕,思想不集中,健忘答非所问,有压痛、张口疼痛的后遗症状,被告人 分文未付。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医疗费元、误工费元、营养费 元、交通费 元、鉴定费 元、残疾赔偿金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精神抚慰金元等共计 元。这些损失因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人 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 在公共场所光天化日之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恶劣,导致原告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 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 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