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2、依刑法第10条的规定,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 罚处罚而又可以免除处罚的。
3、刑法第19条规定的,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又可以免除处罚的。
4、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免除处罚的。
5、刑法第21条第2款中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免除处罚的。
6、刑法第22条第2款中预备犯比照既遂犯而免除处罚的。
7、刑法第24条第2款中的中止犯而又具有应当免除处罚条件的。
8、刑法第27条第2款中从犯又具有免除处罚条件的。
9、刑法第28条中被胁迫参加犯罪,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可以免除处罚的。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只有具备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又具备上述2-9所涉刑法条款中可以免除处罚的具体条件的,才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