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讯问犯罪嫌疑人前,侦查人员应当认真的审阅全部案卷材料,仔细分析案情,确定讯问的重点和应当查明的全部问题,必要时应当制作讯问提纲,使讯问工作有目的、有计划的进行。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在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中工作的其他人员,不能讯问,以防止滥用侦查权。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这样做的好处是:
2,可以互相监督,防止违法乱纪,也可以防止被告人诬陷。
3,可以防止犯罪分子行凶,保障讯问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五)为保障未成年人和生理上有缺陷的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名笔录;讯问不通宵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外国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
(六)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准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和欺骗的方法,不准指名问供。
(八)讯问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录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