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搜查犯罪嫌疑人住所不规范、律师按照刑诉法规定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以种种理由拖延等等 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今后在本市检察机关中将被全面禁止。8月29日,市检察院一分院就《全面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工作规则及实施细则》出台 召开座谈会。高检、市检的有关领导及10余位刑法学、刑事诉讼法方面的专家参加了座谈,称这一举措是落实《刑法》、《刑事诉讼法》精神的一大创举。市检察 院检察长许海峰在会上表示,该工作规则进一步推敲定稿后将向全市检察机关推广。因该规则对本市诉讼参与人有很大的服务性,为此本刊将重点内容编发。
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一直是落实《刑法》、《刑事诉讼法》精神的重点。全面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工作规则规 定:检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获得法律帮助权、辩护权、申请回避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权、控告申诉权以及其他合法 权益。
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按时告知,并将告知情况记明笔 录。对其中文化水平较低、不理解法律术语的,要做好必要的解释。对于犯罪嫌疑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不通晓汉语的人或者聋哑人的,应当聘请通晓其本国、本 民族语言或者聋哑手势的人员为其进行翻译。
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给予法律帮助或者为其辩护的,检察人员应当让其书写委托书,于三日内将委托书转交犯罪嫌疑人亲属或者有关的律师事务所。因地域条件限制无法转交的,可以邮寄。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或拘传时应当向被传唤人或被拘传人出示《传唤通知书》或者《拘传证》,传唤或者拘传后要立即讯问。传唤或者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或者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检察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或者其他有关处所进行搜查,必须首先出示搜查证。搜查时不得损坏财物,不得扣押与案件 无关的物品。因搜查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搜查完毕,应当填写《搜查记录》,并由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及其他见证人在《搜查记录》上签名。对于扣押的 物品,检察人员要填写《扣押物品清单》,注明扣押物品的准确数量、具体名称和特征,一份交犯罪嫌疑人家属留存,一份入卷备查。贵重物品应当封存扣押。
扣押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扣押的物品一经查明与案件无关,应当及时发还。不准使用或者调换扣押物品。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认真听取其陈述。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理由和根据,应当详细记录,及时查证。不得置之不理、偏听偏信,不得只注重收集有罪证据而忽略收集无罪证据。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因地域条件限制无法到场的除外。
严禁刑讯逼供和指供、诱供,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使用违法手段获取的口供,不得作为认定和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
讯问记录必须交犯罪嫌疑人阅对,没有阅读能力的,检察人员应当将讯问笔录向其宣读,犯罪嫌疑人提出记录有误的,应当由其本人进行更改或按其意见更改后由其签名确认。
检察人员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犯罪嫌疑人申请回避的,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应当立即向主管检察长汇报,并及时答复犯罪嫌疑人,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擅自驳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调取新的物证,检察人员当及时调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检察人员应当 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审查结果,在五日之内明确给予答复。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进行,并将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结论告知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
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取保候审请求的,检察人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是否准许 的意见,经主管检察长审批后及时答复请求人。批准取保候审的,检察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法律手续,不得拖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立即撤 销强制措施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法定期限内无法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撤销案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不 起诉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而被错误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撤销强制措施,予以释放,并向有关部门说 明情况。必要时,在适当的场合为当事人恢复名誉。
检察人员在出庭支持公诉时,应当客观、公正,不仅要出示证明被告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据,也要主动出示证明被告人具有法定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情节的证据。对于违反诉讼程序,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要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于判决因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 畸轻、畸重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检察人员承办上诉案件时,应当注意维护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一审判决遗漏或者未充分考虑被告人所具有的从轻、减轻情节,量刑不当的,应当依法提出改判的意见。
对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服刑人员,要严格为其保密,并及时将检举材料转有关部门查证。经查证属实的,要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对检举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予以减刑、假释的建议。对于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当将查证结果及时反馈给检举人。
律师不愿代理刑事案件,刑诉法中规定的律师该享有的权利得不到保证,是目前十分突出的问题,为此该《工作规则》规定:检察人员接待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要文明、礼貌,严禁语言生硬、态度蛮横。严禁故意寻找理由,拒绝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的合理要求。
接受委托的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要求的,检察人员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办理必要的会见手续。 对于贪污、受贿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五日之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检察人员不得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对于因案件涉及国家 秘密不批准律师会见的,要在五日内作出答复,并向律师讲明理由。
接受委托的律师代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在查清事实后七日内答复律师。律师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检察人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提出是否准许的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在五日内作出决定并答复律师。
检察人员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为辩护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鉴定材料提供便利。
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向被害人调查取证的申请,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答复。对于辩护律师申请检察机关调取、收集证据的,公诉部门应当及时研究,需要调取的应当在十日内调取;不需要调取或者无法调取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讲明理由。
对于辩护律师依法提取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新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应当及时查证,在法庭审理阶段,应当建议法庭予以核实,不得随意予以否定或者置之不理。
严禁检察人员为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设置障碍,严禁对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进行人身攻击。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或者通报批评。
在大量反贪案件中,举报人的功绩不可抹杀,但是怕受打击报复是很多举报人的顾虑,为此该《工作规则》规定:对举报人要 热情接待,署名举报案件要逐件答复。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主管的案件,应当及时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的受理、登记、转办、 保管等各个环节,应当严格保密。不准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严禁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透露或者转给 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举报线索受理后,检察人员应当及时与举报人联系,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在三个月内,就举报线索的查处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向举报人了解 情况时,应当事先就谈话的时间、地点主动征求举报人意见。非特殊情况,不得强行指定谈话的时间、地点。向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不得 暴露举报人。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及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