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问(询问)笔录,是指调查人员对当事人人进行查问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如实记载调查人员的提问和当事人人陈述、辩解的法律文书。从内容上看,它主要是当事人口供或陈述,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口供陈述,它是口供和陈述的书面化;从性质上看,它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目前,在海关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中笔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尽管几乎所有的案件都有着大量的书证如报关单、委托书、发票、账册等(这是海关案件与其他案件比较明显的区别),但真正把这些书证串起来的,仍然是笔录。
下面简单的讲一下行政案件作笔录的程序,重点阐述几个实践中比较重要的问题。
1、查问笔录与询问笔录。前者主要使用于走私行为案件对当事人的调查,后者使用于违规案件所有有关人员的调查和走私案件中对证人的调查。当然,对证人使用了查问笔录或者对走私行为当事人使用了询问笔录也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只是程序上有些瑕疵。
2、第一次查问的程序性要求。主要有以下几条:双人查问、表明身份、告知权利、义务、查清身份、询问是否违法、听取供述和辩解等。关于表明身份,应出示《查缉证》,告知姓名和所属机关。
双人查问也是一个硬性规定,主要是便于调查人员互相监督,保证查问的合法性。有的案件调查人员,单独查问,自审自记,整个笔录查问者的名字只有一个;有的自己记录后被提起行政诉讼了才找个同事签名敷衍。前者的瑕疵比较明显,后者有时当事人和法庭很难发现。当然,如果律师努力去做这方面的工作也可能会有收获,比如查询那个签名的同事讯问时是否出差在外?或者是否同时在做其他调查工作等。如果能证明笔录是一个人做的,律师是可以质疑其法律效力的。在诉讼实践中也的确出现过这样的先例,如茂名市燃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茂名海关行政处罚纠纷案,在调查笔录上,同一名调查人员以调查人或记录人、在场人的身份分别出现在相同时间、不同地点的调查笔录上。
3、关于诱供(指供)。诱供是指调查人员在查问当事人时通过引诱、暗示等方式使其做出符合查问目的的陈述的讯问方式。
诱供、指供等是律师否定笔录效力的主要途径之一。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一旦诉至法院,案卷中的笔录经常是律师研究的主要对象,从中也的确能发现许多的问题。
4、关于签名、盖章和摁手印。很多当事人对海关调查人员要自己在笔录上摁手印很反感,觉得只有刑事案件才有这种做法,他们坚持以签名或盖章代替。笔者同意这种理解。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看,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摁手印都是可以的。指纹具有唯一性,摁手印能起到证明个人身份的作用,故这一做法目前在笔录里普遍采用。但摁手印污染手指,有贬低人格之嫌,从而受到一些自尊心强的人的抵触。相比之下,签名反映个人的书写特征,很难伪造。即使伪造,通过科学鉴定也能识破。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笔录都采用签名的证明方式。当然,如果当事人是文盲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摁手印也是可以的。